一、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依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2、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3、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4、(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5、(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6、(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7、(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8、(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第八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9、(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10、(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11、(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12、(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13、(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14、(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15、(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16、(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17、(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18、(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19、(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二、河北省关于实施公务员法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
1、河北省关于实施公务员法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2、(1)在实施范围上,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设立的机构不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3、(2)公务员登记必须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进行。4、(3)参加公务员过渡的(含当时符合过渡条件而未履行过渡手续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5、(4)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含省选调生)或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6、(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党政机关之外调入市县乡(镇)机关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调入省直机关任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7、(6)有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直接分配进入各级机关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8、(7)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按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包括卸任后,现仍在公务员岗位的人员)。9、(8)使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10、(9)因机构改革、调整和政策原因造成的机关超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11、(二)须经考试考核办理录用手续后再进行登记的人员12、(10)我省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后到200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调配进入机关公务员岗位、财政开支、干部身份的(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以县市为单位视缺编情况,按照省下达的录用计划,经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在编制内确定登记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未于登记的有当地负责妥善处理。13、(11)在公务员岗位上除第7条规定之外的不具有干部身份人员如何处理,进一步调查研究,另行制定办法。14、(12)在列入实施范围的机关和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人事行政关系不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是否登记,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情况确定。15、三、关于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问题16、(13)列入省直党政机构改革范围单位中,按照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到2006年7月1日前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次列入公务员实施(参照管理)范围的,按照在职人员的办法参加公务员工资套改。但要从严掌握,不得借机乱开新“口子”,不得搞新的提前离岗、退休。17、各县市按照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政策办理的提前离岗、退休人员,按照机构改革是党委政府确定的政策执行。18、上述人员分开登记,单独统计,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和备案手续。
十九、四、涉及人员身份确认的档案凭证资料
二十、(14)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核实的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
二十一、(15)由地市级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二十二、(16)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行政介绍信。
二十三、(17)各级党委、政府及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
二十四、(18)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
二十五、五、关于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位数量问题
二十六、(19)领导干部的职位登记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于因工作需求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导致超职数的情况予以登记,未来将逐步调整。
二十七、(20)非领导职务职位数量应依据各级人事组织部门原先批准的数目和比例进行登记,对于因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政策原因造成超职数的情况予以登记,未来将按新规定逐步调整。
二十八、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三、河北省公务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如何进行奖励
1、公务员法未明确规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通常情况下,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者将获得三等功,至于奖励金额则根据各地经济状况而定。
2、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根据性质、特点和管理需求,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则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