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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湖北省公安厅公务员考试公告

时间:2025/1/11 2:49:00 编辑:yingdao2 标签:学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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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北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2025湖北省公安厅公务员考试公告

    1、根据2023湖北省公务员笔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公安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2、(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3、(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4、(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5、除此之外,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6、以上是湖北省考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的全部解答。

    二、湖北省考警察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职位,上述第3、6项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公告。

    除特殊职位外,省、市(州)两级招录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或者遴选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县乡基层岗位主要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和2010年高校毕业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0年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其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体重符合规定标准。报考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三)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侧视力不低于5.0,体重符合规定标准);

    2、具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截止2010年5月3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

    6、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

    (五)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于2010年5月25日在湖北人事网站和湖北人事考试网发布《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和职位公告,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信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也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地区、本部门发布《招考公告》。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将于近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布。

    对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可以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联系方式见职位表)。

    网上报名的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6月四日8:00至6月13日24: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审查报考资格。各地、各招录机关要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认真严格审查报考者的各项资格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通过审查的人员,招录机关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截止6月15日17:00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招录机关审核通过。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6月5日至6月15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6月 5日8:00至6月13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6月13日24:00之后,未完成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申请者,将无法更改报考职位。

    报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由省安全厅负责现场报名。

    有意向报考省级检察院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包括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必须先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另行公告)。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需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时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除报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外,其他报考者应在2010年6月17日9:00至6月25日18:00期间,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者需上传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要求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B。并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为55元至45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应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在笔试当天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和最近两年的低保领取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准考证、身份证、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各招录机关职位计划数与报考确认人数不足1:3比例的,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并由各地、各招录机关负责通知考生退还缴纳的报名费。对于定向招录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选调生的职位、法院、检察院刑事科学技术职位、公安机关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视情况决定计划数。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者应在2010年7月5日9:00至7月9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如有打印问题,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27-87710491)。

    报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由省安全厅确认并发放准考证。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网上确认、下载并打印发放准考证,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并向省委组织部报送书面材料,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免收报名费。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包括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笔试单独命题,单独设置考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0年7月1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及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0年7月底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不累计计算)。加分对象、分数、办理程序和审核时间将在网上公告,于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并公示,请考生留意。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的人员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各地、各招录机关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在面试前进行,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名单统一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布。

    1、职位核减调剂。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应进行职位调剂或按比例核减该职位计划,调剂职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统一公布、公开调剂。

    调剂的人选,须从考试内容相同的报考者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调剂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

    调剂的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者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招录机关组织报考资格复审。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2010年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职位需提供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报考同职位的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应进行职位调剂或核减该职位。

    全省面试时间初步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面试当日,报考者在面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地点或者弃考的,招录机关做好现场记录,并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递补人员。

    报考者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下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35%)的比例折算。

    遴选选调生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7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55%)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人员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考察成绩3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未达标者,将无法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体能测评依照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四项中三项达标视为合格。报考公安机关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四项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依照人事部、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依照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回避情况等。考察时,招录机关将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取消考察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同职位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综合考虑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举报者需署名,如实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

    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方能报批。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省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27-8723138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咨询电话:027-8723517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7-87897426,省人事考试院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27-87710491。

    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点击左下的阿邦公务员考试。

    关于湖北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六十八条规定和拟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符合国家《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国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所要求的体能素质。

    以下为具体条件: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 试用期内(截止2013年8月23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 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因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而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

    6. 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7. 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9.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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