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考试政审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1、公务员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重点在于考察考生本人思想是否进步、品德是否优良、作风是否正派,以及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公务员政审通常在体检合格后进行,目前主要采取面审和函审两种方式。
2、政审采用面审和函审两种方式。面审是指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阅人事档案、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函审则是通过公函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完成政治审查。无论是哪种方式,考生均需提供未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3、国家公务员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政审不合格的情形包括: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道德品质不良、犯罪嫌疑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等。为确保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考核工作班子。
二、考公务员的政审内容包括什么
政治审查重点在于考生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以及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进行政治审查。
档案审查重点关注年龄、工龄、党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称和奖惩等基本信息。
审查原则是确保内容资料齐全,无篡改、伪造、与事实不符等问题,以及档案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响录用的情况。
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市县人事局、组织部将派专员到拟录用人员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等进行实地调查、考察谈话,根据谈话内容撰写考察报告,并将考察报告放入个人人事档案。
走访所在院校,通过与学校老师、同学的谈话了解他们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包括考察对象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以及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
其次还需走访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通过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对考察对象的评价,从而了解其家庭成员的情况。
在职人员将去目前就职的工作单位,与单位的同事和领导面谈交流,了解考察对象往期的工作情况、与同事间关系等。
待业人员将去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如果毕业时间较短,就考上了公务员,也会去毕业院校实地走访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三、公考政审包括哪些内容
政审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审核资料;二、查阅档案;三、座谈;四、组织部终审。
公务员政审是招录机关按照好干部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重点了解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并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
体检结束后半个月内,报考单位的考察人员会通知考生即将进行政审,并要求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个人征信报告。
4、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学信网认证证书。
5、身份证、户口本。
6、本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7、个人自传。
考察组会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有问题的会现场指出,要求补资料、补证明。
考察组会查阅考生档案,审查重点包括学籍资料、奖惩信息、党员、团员资料、学习成绩、确定三龄两历等。
档案归属地:应届生档案通常存放在学校;若考生在私营企业或无档案接收能力的公司工作,档案将退还至生源地所在城市的人才交流中心;若进入国有企业,学校将档案转交给国企保管;若入职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将向学校、公司发出函件,调取考生档案,并存放在当地人社局或组织部。
座谈形式:座谈采用现场笔录的方式进行,为一对一单独座谈,考察组成员一人提问,一人记录。
座谈人员:若为学生或刚毕业尚未就业者,座谈对象为辅导员或院领导,以及约6名同学;若已有工作单位,座谈对象为领导和同事;若毕业已久且尚未就业,座谈对象为村(社区)主任、网格员、邻居等。
座谈地点:若为学生或刚毕业尚未就业者,座谈地点在学校;若已有工作单位,座谈地点在公司;若毕业已久且尚未就业,座谈地点在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或居住地的村(社区)。
主要问题:包括你的工作或学习表现、人际关系、业余爱好、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对你的评价等。
全部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将撰写对考生的考察报告,并与考生提交的资料一同提交给组织部进行最终审核。待所有考生审查完毕后,将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