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内容解析

您好,关于人民警察的笔试科目,这里为您详细说明:笔试包含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涵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专科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本科及以上或第二学士学位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广西华图网校。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考试顺利。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华图教育企业。
二、广西柳州警察公务员报考条件详述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6日以后出生)。
3、报考市以下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7年3月6日至1995年3月6日期间出生)。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与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部分职位,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8、具备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具体报考条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为准。
10、公务员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您可以购买行测和申论的教材进行学习。
11、更多广西公务员考试的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广西人事考试网。
三、广西地方公务员考试公安体检标准规定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以下情况不能录用:
1. 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
2. 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
3.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
4.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
5.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6.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
7.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
8.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
9.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
10.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
11.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心电图异常。
12. 血压超出规定范围。
13.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14.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
15.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
16.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
17.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检测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测值超过45单位。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测呈阳性。
(三)确诊为各类慢性肝炎或患有肝病者。
第二十二条 急性或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氏病,不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予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含量需高于9.0克/dl,女性需高于8.0克/dl者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予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予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予录用。
第二十八条 具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者,不予录用。
(一)因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暂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予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予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予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予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予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予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予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予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予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予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予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予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予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予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