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公务员面试省直职位面试结束后多久体检

单位会通知的,请耐心等待,通常大约需要一周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现就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阶段为5月15日至19日,市以下机关招录职位面试。具体面试时间请关注报考职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第二阶段为5月23日至27日,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全省地税系统以及省戒毒、监狱系统直属单位,以下同)招录职位面试。各招录职位的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公告。
面试每日上午8:30开始,下午14:30开始。
报考市以下机关职位的考生实行异地面试,具体异地面试办法请见附件1。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即面试考官提问、面试对象作答,以此评价面试对象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每位考生回答4道题目,时间共计20分钟。
为确保公平公正和岗位匹配,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各招录单位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核。现将《全省入围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公布。请考生注意各地各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核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一)报考各市职位考生的资格审核、体能测评、体检等环节,在职位所在市进行。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的考生在广州进行资格审核、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
(二)考生需密切关注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保持电话联络畅通。异地面试的考生还需密切关注面试地点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建议考生提前熟悉考场,预留充足时间,以免因迟到而造成遗憾。
(三)考生须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的面试时间与考场安排,在当天面试开考前45分钟(即上午7:45前、下午13:45前)凭本人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报到,参加面试抽签。《面试考生须知》、《考生面试流程图》见附件3、4。
(四)考生要服从面试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面试规定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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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广东公务员体检公告何时发布
2015年广东公务员体检公告尚未发布,可参考2014年广东公务员面试体检公告汇总。
各地市的体检时间不尽相同,考生需关注本地市的体检公告,可关注广东中公教育官网,以免错过体检时间。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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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公务员体检有哪些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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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电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视为合格:
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约12.00至18.66Kpa);
舒张压60mmHg至90mmHg(约8.00至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者,视为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视为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视为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视为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视为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视为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