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公务员考试应届生界定

1、当年应届毕业生:指的是完成学业,学分合格,当年正常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大学毕业生;
2、普通应届毕业生:指的是已经获得毕业证书,但自毕业起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对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如果在离校时或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的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则可被视为应届毕业生。例如,2021年秋季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应在2021年7月底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3.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须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对于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学历;
8.须满足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上内容即为江苏公务员考试应届生界定的详细说明。
二、2021江苏省考应届生如何界定
1、在公务员考试中,应届毕业生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另一种是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指的是,例如,2020年毕业的考生参加2020年的公务员省考,则2020年毕业的考生即为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2、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指的是毕业两年内尚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这意味着,如果参加2020年省考,即使是2018届或2019届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也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名参加2020年的公务员考试。
三、2023江苏公务员考试条件及要求
2023年江苏省考的最新要求和条件如下:
2.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对于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需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学历要求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学历;
8.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对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对于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1.须满足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包括: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招考公告中明确指出,报考岗位需具备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有意向的报考者需满足这一条件。所谓基层工作经验,具体包括:在县级或以下级别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历;通过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即基层单位)的见习经历,或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期间;直辖市及区(县)级机关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验。上述基层工作经验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