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版

1、第一条、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若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则可合格。
2、第二条、血压需在以下范围内,才能通过体检: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第三条、患有血液系统疾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者,血红蛋白男性需高于90g/L、女性需高于80g/L,才能合格。
4、第五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5、第六条、患有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可以合格。
6、第七条、患有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二、2015年广东公务员体检依据的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若不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则可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需在以下范围内,才能通过体检: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患有血液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者,血红蛋白男性需高于90g/L、女性需高于80g/L,才能合格。
第四条、患有结核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可以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六条、患有严重慢性胃、肠疾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可以合格。
第七条、患有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人员,体检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合格。
第八条、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九条、患有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条、患有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体检不合格。
第十二条、患有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体检不合格。
第十三条、患有晚期血吸虫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患有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五条、患有严重的慢性骨髓炎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患有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患有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体检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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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公务员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1.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2.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3.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4.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5. 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6.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7.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8.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9.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10.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1.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2.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3.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4.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5.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6.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7.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四、广东事业单位的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体检人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2.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3.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4.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5. 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6.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7.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8.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9.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15.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所述,不属于体检范围的疾病,若严重影响工作职责的履行,将被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即为对广东事业单位体检标准的详尽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