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远退休的居民,若希望申请泸西的公租房,以下为申请流程及相关条件:

1.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住房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2. 申请人需在重庆稳定工作半年以上。
3. 收入标准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300元,超过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650元。
4. 无住房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5平方米的本市家庭;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7.5平方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前往当地房管局申请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开远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可参考2019年3月28日开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开政发〔2019〕20号)文件,该文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开远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包括:
1.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之一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群。
2.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区内城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低收入人群;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地新调入职工或挂职人员等;城区内有稳定职业的开远籍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开远籍外来务工人员;成年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若父母有房,子女无房,或子女有房,父母无房,无房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年子女和父母已合租一套公租房,但所保障的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未租房的一方可以申请;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和虽年满18周岁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其监护人保证承担公租房租金的前提下可代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3. 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条件: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住房: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离婚时房屋已进行分割且在民政部门备案或法院判决,但因房产在抵押中、对方不配合等情形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2)经济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个税起征点的85%)。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开远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1. 租金标准以元/平方米为计租单位,按建筑面积计收。最低收入家庭1.21元/平方米,中低收入家庭分别按不同地段市场租金不超过70%的标准收取。
2. 最低收入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再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对已收取的,承租人退房时租住未满5年(含5年)将退还维修基金,超过5年的不予退还。
3. 收租金的时间,以交钥匙日期为准,每月1日至15日办理完手续并完成钥匙移交的从当月起租,每月16日至月末日办理手续的从次月起租。
4. 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和预存电费。
5. 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费等。
公租房的房租价格由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租房申请流程:
1.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 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