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公务员考试网的调任规定

1、第一条为拓宽选拔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流程,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中“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3、调任领导成员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4、第三条调任需遵循德才兼备、与职位要求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工作需求和资格条件,结合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严格筛选,择优选用。
5、第四条调任必须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且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6、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7、第六条调任人选需满足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
8、(一)具有优秀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显著。
9、(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0、(三)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1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2、(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3、(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4、(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5、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如拟再次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时职务的,需具备从调出时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17、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8、(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9、(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0、(四)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1、(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2、(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4、(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25、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产生。必要时,可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6、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27、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28、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29、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30、第十四条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备案。
31、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需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2、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33、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34、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35、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36、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37、(一)调任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38、(二)调入机关应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9、(三)调出单位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0、(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41、(五)调任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42、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3、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45、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46、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徽公务员考试考专业警(网络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公教育网联合安徽人事考试网公布的最新消息显示,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疤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第十六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以及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呈阳性者,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情况亦属不能录用之列。如有更多疑问,请访问安徽中公教育网站,获取更详尽的资讯。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