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职位类别概述
1、公务员职位类别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对具有特殊职位需求的,可增设其他类别。各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规定。
2、县级以上的纪委普遍设有派出机构,类似于派出所和派出法院,这些机构在行政级别上通常高于其他机构,为在此工作的公务员提供了较大的晋升机会。
3、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
二、公务员考试职位分类
1、公务员种类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2、综合管理类: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外,履行综合管理和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多,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具体工作包括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3、专业技术类职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4、行政执法类: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5、公务员(Civil servants)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公务员职位按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特殊职位可增设其他类别。据《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
三、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1、公务员职位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这些类别是根据公务员岗位的性质特点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进行划分的。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职位,如法官、监察官、检察官等,在职责、义务权利、等级任免等方面与这三大类有所区别,实行单独管理。
2、公务员(Civil servants)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包括的职业有五大类,分别为政府组织部门;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公检法司部门。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部分,大部分公务员职位都属于这类职位,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协调、规划咨询、决策监督等机关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职位,负责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为机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性较高,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审计、公安、海关等部门,具体职位有法医鉴定、检验等,年资越高,经验越丰富,不可替代性越强。
行政执法类岗位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处罚、收费、检查等,岗位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四、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依据
1、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3、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4、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职位说明书、职务、级别。
5、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6、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7、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8、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9、职位说明书包括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的方向、工作标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10、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11、职位说明书由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25、(五)根据工作需求,若需增减职位或调整工作内容,必须依照既定程序和原则,重新编制职位说明书。
26、(一)非领导职务的设定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设置方案需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27、(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需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若确有特殊需求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获得人事部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获得省级人事部门批准,并在设置方案中明确。
28、(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以及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需在考核基础上,依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执行相应职责。
29、(一)公务员的级别设置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相应调整工资标准。
30、(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构需根据既定职能和职位设置,为每位公务员明确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并据此确定其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