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1、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贯穿了公务员制度从聘用到晋升,到辞退或退休的全过程,在公务员制度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法规体系构建
3、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公务员法以及以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法规体系。
4、公务员法第五章公务员考核规定,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时间上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且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5、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基本沿袭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整体框架,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针对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和实际实施中所反映出的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问题,对具体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区别考核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的增加;改善考核方式,完善考核申诉机制等方面。
6、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确定了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责任。
7、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相比,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中,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变化有: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的有所增加,进一步增强激励、保障公务员权利,删除考核机构相关内容,增加了诸如新录用、交流、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8、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廉”的部分。在考核内容上,在“德、能、勤、绩”的基础上增加了“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廉”的部分,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要求遵守廉政规定,接受监督。
9、考核等次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增加了“基本称职”这样一个等次。实行“基本称职”考核等次,有利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准确性,能够比较客观、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状况。
10、进一步增强激励和保障权利。公务员考核制度进一步增强激励,具体表现为:优秀等次比例加大,优秀等次比例由原来的10%—15%提高到15%—20%;在考核程序上增加了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的步骤;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加大了奖励力度,更加注重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名词解释
1、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名词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
2、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国家公务员进行的考察与评价制度。
3、公务员考核的对象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考核的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的,但是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做出相应的规范。
5、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6、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7、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8、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9、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0、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11、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12、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是
1、【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查、核实。或者说是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5、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6、【《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7、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8、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9、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0、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1、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2、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13、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4、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15、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16、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7、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八条、日常绩效评估主要针对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出勤状况,可采取被评估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审查、考勤等方式,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和评价。
第十九条、定期绩效评估采用年度评估方式,每年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二十条、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优秀等次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三)对工作充满责任心,勤奋尽责,工作态度端正;
第二十三条、被评为称职等次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三)对工作有责任心,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态度良好;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二十六条、(三)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态度上存在明显不足;
第二十七条、(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数量不足、质量与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第二十八条、(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十二条、(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年度优秀等次的人数,通常控制在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公务员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的程序如下:
第三十七条、(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第三十八条、(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和改进要求;
第三十九条、(三)对拟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十一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需,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按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四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一)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二)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对应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四十九条、(三)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五十条、(四)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五十一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十三条、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五十五条、(四)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七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五十九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六十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六十一条、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六十三条、受处分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十五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咨询。









